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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应该享受哪些减税降费政策

浏览: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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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今年6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破解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税费减免主要涉及国家和省级两个层面。

国家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有: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省级层面的减税政策主要是:

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十条措施》,下步政策期限将延长至20201231日。

(一)免征相关主体增值税

1. 政策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 享受范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减征相关主体企业所得税

1. 政策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享受范围。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1. 政策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享受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政策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享受范围。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政策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 享受范围。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六)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政策内容。自201911日至202112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 享受范围。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

(七)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 政策内容。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 享受范围。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八)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1. 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 享受范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 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起至202012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享受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 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享受范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执行。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 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 享受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十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适用鲁财税〔202016号免征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延长至20201231日。

2. 享受范围。六类行业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1. 政策内容。202051日至2020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51日至202012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享受范围。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十四)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至202212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享受范围。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

(十五)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

1. 政策内容。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12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71日至202012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

2. 享受范围。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

(十六)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 政策内容。自201761日起至202012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2. 享受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十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 政策内容。自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 享受范围。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

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评定办法:

1.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

3.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4%3%

4.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1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161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11日至201912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扩大到所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