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六、加强信贷资金支持。
【政策摘要】对保持现有抵押担保状态不变、承诺就业基本稳定的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其在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允许延期,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金融机构要应延尽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督促引导,并按规定对地方法人银行延期贷款给予激励。
(一)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
1.政策解读。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予以办理。还本付息日期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2.政策享受范围。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本金和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
3.办理流程。企业向贷款所在行申请,根据银行机构要求,提供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资料和保持就业岗位稳定承诺书。
(二)落实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激励措施,做到“应奖尽奖”;
1. 政策解读。给予地方法人银行办理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2. 政策享受范围。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A或B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3. 办理流程。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延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台账,人民银行按月给予激励资金。
(三)落实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的激励措施,做到“应放尽放”。
1. 政策解读。对地方法人银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本金的40%,人民银行给予无息再贷款支持。
2. 政策享受范围。央行内部评级为1—5级且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A或B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3. 办理流程。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台账,人民银行按季发放无息再贷款。
二、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政策文件】《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七、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政策摘要】拓宽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抵押物登记范围,对办理抵押的动产,做到应登尽登、应抵尽抵。对线上办理且手续齐全、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对线下办理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当场办理。
1. 政策解读。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和现行《物权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办理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金融机构发放动产抵押贷款以动产抵押登记为前提。
2. 政策享受范围。各类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3.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办理人登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互联网子系统(网址:http://dcdy.gsxt.gov.cn)进行身份注册后,自主录入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选择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所录入的信息已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相关文件,完成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机关登录专网,对办理人提交的相关信息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登记信息,次日即在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同步进行公示。
(2)现场办理:办理人持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到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三、山东省企业应急转贷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
【政策摘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山东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山东省中小企业普惠金融平台管理运营。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使用费按日收取,运营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应急转贷基金每日使用费率,最高不得超过转贷金额的1‰。除资金使用费率以外,不得收取顾问费、咨询费、材料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使用时间:2020年2月4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规定: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
转贷费率: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
办理渠道:疫情期间,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http://www.smesd.com.cn)。
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政策摘要】
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2.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3.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审批程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
五、“银税互动”贷款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深化“银税互动”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金监字〔2018〕89号)、《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
【政策摘要】鼓励银行机构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发放“银税互动”贷款。对于单户小微企业贷款1000万元以下的,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的“银税互动”担保业务,按照规定给予降费奖补和代偿补偿。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申请渠道:
1.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网址为:www.sdsmefina.com
2.山东省银税互动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指南,网址为: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0/4/3/art_1012_182275.html#
申请流程:企业登录注册后,线上查询、申请、审批、授信、放贷“网上一站式”办理。
六、无还本续贷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8〕103号)
【政策摘要】对银行业机构依法合规向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规定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相关名词】无还本续贷:是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偿
【政策文件】《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鲁科字〔2015〕88号)
【政策摘要】对符合《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八、“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政策
【政策文件】《山东省“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金〔2018〕51号)
【贷款对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城乡创业者、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
【贷款额度】“政银保”单户贷款控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可以分次贷款)。贷款只能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不得转借他人。对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政银保”贷款,人民银行在货币信贷政策调控上予以适当倾斜。
【贷款期限】最长2年。
【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保险费率】年化费率不得超过6%,费率计算基数按贷款【补贴政策】
1.保费补贴。按照固定费率基数3%计算保费,财政部门按50%给予补贴。
2.超赔风险补偿。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户贷款累计300万元(含)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50%;对单户贷款累计超过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保险公司赔偿总额超过该部分年度保费收入150%的部分,由财政承担20%。
3.贷款本金损失补偿。对银行发放的符合“政银保”政策范围、且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的贷款,保险公司按照本金损失的50%进行代偿,同时财政部门对本金损失给予30%的补偿,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本金计算。
九、“科信贷”“成果贷”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实施办法(修订)>等6个制修订文件的通知》(烟科〔2019〕41号)
(一)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支持范围】“科信贷”“成果贷”支持对象均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国家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贷”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贷款条件】
1.单户企业的贷款不能同时列入“科信贷”和“成果贷”。单户企业纳入“科信贷”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期以上。单户企业纳入“成果贷”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期以内。
2.“科信贷”业务由合作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政策的条件下降低抵质押条件,给予企业优惠的贷款利率;“成果贷”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
(二)科技贷款贴息资金
【支持对象】经市科技局认定或在国家备案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贴息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已按期全额还本付息;
2.企业获得银行机构无抵押、无质押、无第三方保证的信用贷款或提供的贷款担保或反担保资产组合中涉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非实物质押,且非实物质押部分占比超过50%。
【支持方式】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按年度预算有计划地执行,补助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超出部分给予不超过50%补贴。对于同一申报企业,贷款贴息最高连续支持两年,最高贴息100万元。
十、降低企业信用风险政策
【政策文件】《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贸促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鲁发电〔2020〕12号文件有效降低企业信用风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政策摘要】
1.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信用豁免机制。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延迟交货、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列入失信“黑名单”。
2.保护受疫情影响企业征信权益。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3.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有关企业可向当地贸促部门或国家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6家进出口商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不纳入企业失信记录。
4.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不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不将轻微失信行为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十一、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上市挂牌的政策》(烟政办发〔2019〕15 号)
【政策摘要】
(一)对申请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 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 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 万元。
(二)对申请在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 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 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 万元。
(三)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企业,在完成挂牌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市后,分别给予400 万元补助。
(四)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完成挂牌后,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五)对四板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补助。
(六)对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800 万元补助。
(七)对新迁入我市且3 年内成功上市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的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 万元。
(八)对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并减持的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由证券经营机构汇总申请。
(九)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3 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 万元;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300 万元。
(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企业,因资产变更、过户而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自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 年内分期予以全额补助。
(十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给予100万元开办补助,新设营业部给予30 万元开办补助。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在原有补助基础上予以补足。
【支持范围】
(一)企业为实现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以及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发生的费用补助;
(二)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自然人股东在我市减持补助;
(三)拟上市公司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
(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补助;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办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