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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超市服务介绍—合理使用公积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浏览: 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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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自101日起,烟台地区全面实施《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连续交满6个月,期间必须连续不间断,且个人征信良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烟台地区着力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将其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通过公积金进行住房贷款的利率较低,现阶段年化利率在3.75%左右。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范围由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提取时限由取得规定购房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调整为在取得规定购房凭证3年内一次性提取。同时扩大了提取范围,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提取额不超过2600(计算依据:市物价部门公布的物业费最高收费标准每平方1.5元和普通自住住房面积界定为144平方以下);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具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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